慈利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慈公(许)决字[2025]第0434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慈利县许家*******,现住湖南省慈利县许家*******。
现查明:2025年6月23日00时许,唐x在慈利县许家坊土家族乡通过撬锁孔技术开锁的方式将余xx停放在许家坊加油站门口车牌为张家界00xxxx5的白色爱玛电动车盗走。
以上事实有唐X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慈利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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