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公(马)决字[2025]第0366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资江*******,现住益阳市资阳区资江*******。
现查明:2025年6月9日凌晨3时许,违法嫌疑人黄某在益阳市资阳区幸福渠路街边食光夜宵店门口与崔某发生口角,进而从益阳市资阳区鸿都会KTV一楼杂物间拿了两把蔑刀,后赶至街边食光夜宵店门口持刀威胁他人。之后其朋友李某赶至现场从其手中拿了一把蔑刀持刀威胁他人,在周围群众抢下其蔑刀的过程中,李某使用额头砸了劝架群众龚某脸部一下。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应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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