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炎公(炎)不决字[2025]第0021号
违法行为人兰**,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炎陵县鹿原*******,现住:湖南省炎陵县鹿原*******。
现查明2025年6月6日9时许,违法行为人兰xx将存放在炎陵县鹿原镇xxxxx家中二楼的一把以压缩气体为推进方式的气枪主动上交至炎帝陵派出所,并主动配合交代违法事实。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该气枪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枪支照片,鉴定文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兰学辉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并对气枪(带气瓶)予以收缴。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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