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交)决字[2025]第0545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太和*******,现住桂阳县龙泉名郡6*******。
  现查明:2025年06月16日晚上,桂阳县交警大队民警王建春、房平带领辅警彭杰等人在桂阳县芙蓉东路至骏马大道路段执行“夜查酒驾”任务,21时30分许,发现一辆湘L03D07号小型汽车驶入执勤点,执勤民警依法示意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发现该车驾驶员有就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对驾驶员何**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67mg/100ml,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后经进一步核实,何**于2020年05月23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郴州市桂阳县交通警察大队查获,此次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何**的申述与申辩、现场酒精检测结果单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桂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