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站前)决字[2025]第0618号
被处罚人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东风三组安置小区*******。
现查明:2024年11月,杨××伙同胡××(另案处理)因无收入来源在武陵区盗窃电动车三辆,随后由杨××进行销赃至废品店。因犯罪行为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的情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杨××不起诉。但是应当追究杨××行政责任。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陈述、物证、受害人陈述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违法人员杨*处于哺乳期。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武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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