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头)决字[2025]第0549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高沙*******,现住湖南省洞口县高沙*******。
  现查明:2025年2月份至2025年6月份,刘*在武冈市步行街同保路30号陈小英开设的麻将馆为赌博提供条件,在麻将馆负责凑脚、搞卫生、做饭。
  以上事实有刘*的陈述与辩解,同案人的陈述,到案经过,公安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冈市公安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武冈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