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公直(交)决字[2025]第0176号

  被处罚人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
  现查明:2025年06月24日13时50分,曹××饮酒后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兰溪镇千家洲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63mg/100mL。另查明:曹××2024年03月1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本次违法行为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第一次饮酒驾驶行政处罚决定书、曹××的供述材料、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人车合一照片、民警查获经过材料曹××的交通违法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曹**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曹**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曹**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5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