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公(小)决字[2025]第0431号
被处罚人黄**,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现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
现查明:2025年3月21日,黄XX明知其男朋友莫XX的银行卡被法院冻结和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使用是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179956500082XXXXX)出借给莫XX使用,莫XX将黄XX的邮政储蓄银行卡也拿给他人使用,导致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的陈XX被电信网络诈骗6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者材料、银行流水、银行卡开户信息及责任告知书、户籍证明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黄**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江华瑶族自治县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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