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星)决字[2025]第1561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现住爱家公寓302
  现查明:2025年6月20日凌晨三时许,违法行为人李xx窜至长沙县星沙街道星沙xx附近,通过向周边车辆粘贴黄色贴纸的方式,扰乱社会公共场所秩序,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xx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指认照片、现场监控视频截图、网站截图、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