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交)决字[2025]第0672号

  被处罚人易**,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仙岳*******,现住湖南省醴陵市仙岳*******。
  现查明:2025年05月27日00时许,易××(驾驶证被扣留期间、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记录)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湘B×××××的小型汽车,途经××市××路与××岭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是28mg/100mL,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另查明:2023年7月09日01时,易××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途经××市××南路的××大桥至××广场路口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被处罚款1500元,并处暂扣驾驶证6个月处罚。此次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记录、证人证言、查获现场视频、照片、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记录、违法人本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易**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醴陵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醴陵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