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新)决字[2025]第0633号
被处罚人廖**,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沅江市新湾镇茶关*******,现住沅江市新湾镇茶关*******。
现查明:2025年5月31日上午11时许,违法行为人廖××在新湾镇桥北村家中因经济纠纷与向××发生争吵进而双方引发互殴,向××经沅江市司法鉴定室鉴定受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视频、伤情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廖**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沅江市支行庆云山分理处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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