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隆公(花)不决字[2025]第0118号

  违法行为人黄**,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花门*******,现住:隆回县花门街道青*******。
  现查明2025年6月6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黄**在隆回7号衣库商店内盗窃了一件防晒服、一个防晒帽,涉案总价值94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报案笔录,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2025年6月24日13时许,违法行为人黄莹莹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获得受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四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