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伍)决字[2025]第1055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白马*******,现住长沙市天心区暮云*******。
现查明:2025年03月25日,违法行为人罗某斌在明知他人可能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为获取非法利益将本人交通银行卡(开卡地:长沙市开福区,卡号:622262064003209XXX)、支付宝账号(1826330XXX)、农业银行卡(622848233902498XXX)帮助他人进行资金转移结算。经查证,其中被电信网络诈骗的被害人庞某凤向其交通银行卡(卡号:622262064003209XX)转账49500元,非法获利2000元。
以上事实有:罗某斌的陈述、受害人材料、银行交易流水、户籍材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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