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西)决字[2025]第1105号

  被处罚人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台源*******,现住湖南省衡阳县台源*******。
  现查明:2025年6月20日凌晨,违法行为人高X、梁XX、范XX(未到案)三人为图刺激,违法行为人高X、范XX(未到案)共同出资700元,由违法行为人范XX(未到案)在其上线处购买两罐笑气,后经跑腿外卖送至长沙市岳麓区XXX街道XXX大桥桥下后,三人在违法行为人高X租来的车上以“吹气球”的方式将两罐笑气吸食完,后将吸食笑气工具丢弃后离开。2025年6月23日晚上21时许违法行为人高X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及同案的陈述、支付记录、提取笔录、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