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高公(站)不决字[2025]第0026号
违法行为人邱*,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麓谷*******,现住:益阳市高新区银海*******。
现查明2025年6月14日21时许,XX在益阳市赫山区万城国际小区的一家叫XXXX的店铺前盗窃了一盆蓝雪花和一盆多肉,两盆盆栽共计价值51.68元。案发后,XX主动退还了盗窃而来的蓝雪花和多肉,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XX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陈述了自己盗窃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陈述、本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视频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不予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主动消除了违法影响,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应依法不予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情节特别轻微的,应依法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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