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东)决字[2025]第0702号

  被处罚人夏**,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现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
  现查明:2024年7月份违法行为人夏××在邵阳市大祥区祭旗坡社区双园路附近的一家超市内摆放打渔机,并且从打渔机上分中获取利润,客人还可以在打渔机内退分,退分后可以兑换相应分数的香烟。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充值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夏**行政拘留五日。因违法行为人年龄以满78周岁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