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郴公直(交)决字[2025]第0121号

  被处罚人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方元*******,现住湖南省桂阳县方元*******。
  现查明:2025年04月04日13时30分许,邱某某饮酒后驾驶湘L9XXXX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郴州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油山村路段时,被交警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邱某某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42mg/100mL,经系统查询,邱某某于2023年05月23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桂阳县交通警察大队查处过,此次属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呼气式酒精测试提取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第一次酒驾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邱**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