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杨)决字[2025]第0945号
被处罚人陈**,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杨市*******,现住湖南省涟源市杨市*******。
现查明:2025年1月13日陈**与戴立华发生冲突,导致陈**眼睛受伤。2025年1月15日晚上21时许,陈**至戴立华家索要医药费,戴立华闭门不出,陈**遂坐在戴立华家门口家门并用脚踢门,后将戴立华家大门的两块玻璃踢坏。经涟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戴立华家被损坏的玻璃价值2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因违法行为人陈**已满70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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