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云公(松)决字[2025]第0168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桃林*******,现住湖南省临湘市桃林*******。
现查明:2025年6月24日3时许,违法行为人吴xx驶自己的蓝色福田牌三轮摩托车(车牌号:湘F2335S)窜至岳阳市云溪区xxx街道xx社区xxxxx商业街内,在查看四周无人的情况下,将自己三轮摩托车车斗内的一个小型吊机钢丝绳捆绑在一辆红色丰收牌电动三轮车(受害人:李xx)的前车轮上,用吊机将电动三轮车吊起准备盗走时,被人发现并现场抓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受害人陈述、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溪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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