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公(大)决字[2025]第0367号

  被处罚人盛**,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
  现查明:2025年6月5日凌晨,盛xx在资阳区益阳市第六高级中学大门斜对面的民房地坪上停放的一辆三轮车货箱上盗窃了两捆纸盒,被盗纸盒重约30千克,盛xx盗得纸盒后在废品店出售,非法获利40余元。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指认笔录、视频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盛**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