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公(交城区)决字[2025]第0620号

  被处罚人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古培*******,现住湖南省汨罗市古培*******。
  现查明:2025年06月19日20时许,当事人向×饮酒后无有效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车牌为湘F×××××的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汨罗市罗城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汨罗市罗城大道×××社区前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82mg/100ml,属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2025年06月19日20时20分,我队民警将嫌疑人带至汨罗市中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并封存送检。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结果为:92.97mg/100ml。经查,向×的行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一项情形,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
  以上事实有:1、交通违法人向×的本人陈述和申辩(已阅、 签字);2、查获经过;3、到案经过、现场照片;4、驾驶人和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向*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汨罗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