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东)决字[2025]第0758号

  被处罚人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
  现查明:2025年06月23日下午18时许,在湘乡市东山办事处XX国际商业中心附近,违法行为人杨××因货物配送问题与伍××发生争吵,在争吵的过程中,伍××的口水喷到了杨××的脸上,杨××认为伍××是故意的,于是就朝伍××脸上吐口水,并且用右手朝伍××的左脸扇了一个耳光。经湘乡市人民医院诊断,伍××伤情为左侧面部软组织损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杨××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频资料、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行(账号582058025401)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湘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