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交)决字[2025]第0363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关市*******,现住湖南省衡阳县关市*******。
现查明:2025年06月17日21时00分,唐XX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DXX小型普通客车沿G234线衡阳县XX镇XX村XX厂往XX镇XX村方向行驶,途经衡阳县XX镇XX村路段时,被我局交警大队二中队执勤民警欧珍辉、刘光明当场查获,经民警现场对唐XX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其测试结果为51mg/100ml,达到饮酒驾驶标准。经民警电脑查询及唐XX本人交待证实:2011年03月30日16时12分,唐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DXX小型轿车在衡阳县井头镇至XX镇XX村路段被衡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二中队查获为饮酒驾车,并于2011年04月12日处理,罚款2500元;因此,从而证实本次查获唐XX系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及车辆信息查询件、查获经过、现场查获照片、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第一次饮酒驾驶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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