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慈公(三)决字[2025]第0435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慈利县三官*******,现住湖南省慈利县三官*******。
  现查明:2025年6月19日16时许,陈XX饮酒后,认为谭XX在他人面前说自己的闲话,在三官寺土家族乡大峡谷村X组杜XX家门口村道上使用椅子、木板、竹扫把阻路,使谭XX无法开车从该路段离开;唐XX、杜XX劝说陈XX不要拦路时,陈XX用手揪住唐XX的耳朵,在杜XX搬离陈XX堵路使用的东西时,陈XX用拳头击打了杜XX头部一下,在杜XX离去时锤击杜XX背部多次;随后,陈XX来到谭XX驾驶的白色小轿车驾驶位处,双手伸进车内对谭XX的头部进行多次拉扯、捶击。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xx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现场视频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慈利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