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飞)决字[2025]第0547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舂陵*******,现住湖南省桂阳县舂陵*******。
现查明:2025年6月23日,违法人张××明知未成年人转卖的摩托车为赃物,仍以×××元较低的价格收受被盗来的七成新摩托车一辆。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收付款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桂阳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桂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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