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下)决字[2025]第0588号
被处罚人熊**,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
现查明:2025年6月11日,违法行为人熊**在湘潭市岳塘区XXX街重庆鸡公煲门店前趁四下无人之际盗窃一袋大米,并以60元价格在菜市场转卖;2025年6月16日,违法行为人熊**在湘潭市岳塘区XX街道优米客黄焖鸡米饭店前趁四下无人之际盗窃一袋大米,并以60元价格在菜市场转卖;2025年6月22日,违法行为人熊**在湘潭市岳塘区XXX街道亿聚香重庆鸡公煲门店前趁四下无人之际盗窃一袋大米,并以70元价格转卖给路人,2025年6月24日,违法行为人熊**在湘潭市岳塘区XX街深井烧腊门店前盗窃一袋大米,被运输公司人员到场抓获,违法行为人熊**共计获得违法所得19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对案笔录、视频截图、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熊**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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