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直(黄)决字[2025]第0062号

  被处罚人董**,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高湖*******,现住湖南省衡东县高湖*******。
  现查明:2025年06月24日16时许,董**在长沙黄花机场T2航站楼拟乘坐KN2810次航班前往鄂尔多斯,因其2025年被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所以其使用了名为“董正香”、身份证号为430424197401286017的居民身份证乘坐飞机,被安检工作人员查获。
  以上事实有安检报警单、安检移交清单、安检查获经过、询问笔录、嫌疑人冒用的身份证及登机牌、嫌疑人自己的身份证、内网人口信息、嫌疑人法院高消费限制令打印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董**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湖南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