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天)决字[2025]第0486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云湖*******,现住湖南省湘潭县云湖*******。
  现查明:2025年6月14日23时许,周××妻子李××在湘潭县易俗河镇××中路××家厨前面坪里准备驾车离开时,黄××、刘×走路经过李××时,两人议论李××长的漂亮,被远处的周××听到,周××先动手打了黄××耳光,后又打了刘×的耳光。经湘潭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2025年6月24日,周××主动投案,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周××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被侵害人的陈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周**系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湘潭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湘潭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