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郊)决字[2025]第0546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正和*******,现住湖南省桂阳县正和*******。
  现查明:2021年05月上旬,桂阳县公安局正和派出所接到,公安部通过电诈平台推送的刘XX的一张中国银行卡(卡号:6215697500018369392)涉嫌在2021.04.20西峡县李X被诈骗案中接受了受害人李X转账的12000元。2021年05月18日犯罪嫌疑人刘XX主动到桂阳县公安局正和派出所投案。 经讯问:犯罪嫌疑人刘XX主动交代2021年4月20日,其将自己的一张中国银行卡(卡号: 6215697500018369392)转借给其朋友“矮子”(另案处理),后在郴州市郴州宾馆后面一酒店(忘记酒店名字)旁,“矮子”将嫌疑人刘XX的手机、银行卡拿走后用于刷单,2021年4月20日当天刷单后将中国银行卡拿回。 经查,犯罪嫌疑人刘XX的中国银行卡(卡号:6215697500018369392)的2021年4月20日当日银行流水2多万元,嫌疑人刘XX获利100元。
  以上事实有嫌疑人刘XX的供述与辩解、部推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害人材料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2006年因抢劫被桂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服刑8年。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于2021年05月18日被我局刑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四日。因违法人员刘**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刑事拘留14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