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花)决字[2025]第0487号
被处罚人吴*,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花石*******,现住湖南省湘潭县花石*******。
现查明:2025年5月30日,在湘潭县花石镇湘莲市场“××××”麻将馆内二楼,胡×、吴×、雍××、胡×四人以红中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玩法为“板鸟”、“飘”,单注50元及以上,全场输赢为6000余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雍××、吴×、胡×三人的陈述和申辩,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湘潭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湘潭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