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郴公直(交)决字[2025]第0122号

  被处罚人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东县普乐*******,现住桂东县普乐镇东水*******。
  现查明:2025年03月20日11时许,郭**驾驶湘LH006K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郴州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郴州大道大汉建材城路段实施变更车道时,与同向右侧由罗小金驾驶郴州5022931电动车(搭乘廖丙方)相撞,造成罗小金、廖丙方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郭**驾驶湘LH006K号小型普通客车逃逸。经鉴定罗小金、廖丙方构成轻伤二级,经郴州市交警二大队认定在此次事故中郭**负全部责任。
  以上事实有1.受理道路交通事故登记表2.现场勘查笔录3.当事人信息查询4.车辆信息查询5.询问笔录6.道路监控视频7.司法鉴定意见书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为证。等证据证实。
  郭**驾驶车辆发生事故致两人轻伤,且发生事故后逃逸。。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郭**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苏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