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五)决字[2025]第1050号

  被处罚单位:耒阳市****,地址:,法定代表人:周***
  现查明:2024年1月28日晚上20时许,王x超在耒阳市金华路金永利酒店开了706房间,房间里入住了X韬(男,身份证号码:430481200703290195)、陈X辉(男,身份证号码:430481200610185193)等两名未成年人员,X韬和陈X辉两人在金永利酒店706房间入住到了2024年2月2日。现对案件所涉旅馆耒阳市****接纳未成人未核实身份证件,未执行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旅馆“五必须”的违法经营行为依法进行处理。之前,该酒店存在因未如实登记住客信息被公安机关数次处罚的情况: 第一次是在2019年12月02日耒阳市金永利酒店前台未对506房间住客进行实名制登记,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于2019年12月30日对耒阳市金永利酒店前台章容罚款贰佰圆整。
  以上事实有工作人员刘娟娟、梁湘娥、曹芳莉的询问笔录,谷韬、陈尚辉的询问笔录,开房记录,营业执照,治安管理责任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57条与第122条定之规定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华融湘江银行耒阳支行缴纳罚款伍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