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治)决字[2025]第0908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流沙*******,现住湖南省宁乡市流沙*******。
现查明:2025年6月05日,张××在宁乡市青山桥镇××村六组刘××(已死亡)住宅覃×华、肖×中等人开设的赌场内参与10元起注、上不封顶的“投骰子”赌博。2025年06月24日,张×中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辨认笔录,覃×华、肖×中的陈述,张×中的陈述申辩等证据证实。
因张**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乡市农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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