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鹤公(城中)决字[2025]第0716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辰溪县龙泉*******,现住湖南省辰溪县龙泉*******。
  现查明:2025年05月23日11时许,违法行为人李X驾驶一辆他人租借的白色大众牌轿车至怀化市鹤城区新家庄XX汽修店内以保养为由,取得店主潘X信任,后以换现金为由骗取潘X人民币40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X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到案经过、现场指认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李*因诈骗罪被麻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3年6月16日刑罚执行完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