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蒸)决字[2025]第0445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衡阳市蒸湘区廖家*******。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曾某(美国华人)为了照顾即将生产的妻子,于2025年3月7日从广州市xx机场入境中国,知道自己应该在2025年6月7日前离开中国,但是因其老婆突发疾病,未在2025年6月7日前到公安机关给自己的居留证件办理延期手续,导致其非法居留17日。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居留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与辩解,违法行为人的护照、签证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8条第1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