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钢公(治)决字[2025]第0094号
被处罚人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杨xx于2025年6月23日8时,到洪家洲派出所以反映因自家屋后电力电线安全问题,对处理结果不满意一事讨要说法,一直恶意占用洪家洲派出所值班室办公沙发,值班民辅警及民警陆xx反复做其工作,劝其依法依规反映处理电力电线不安全这个问题,杨xx一直不听劝告,在值班室办公沙发上躺坐哭闹,并多次恶意拨打110报警电话,后民警黄xx劝其离开值班室,杨xx也不听劝阻,逗留在洪家洲派出所26小时以上,严重扰乱洪家洲派出所的正常工作秩序。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视频录像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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