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安)决字[2025]第0326号

  被处罚人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仁县安平*******,现住湖南省安仁县安平*******。
  现查明:2025年05月11日10时许,卢×明因卢×娥在5月10号带其母亲陈×招到卢×明家不准卢×明建房一事去找陈×招商量,当天早上卢×明喝了酒,就一路从安平镇沿滩村新屋组问路找到陈×招家,卢×明就过去问她:“你是什么意思,为什么不准我家倒混凝土”,还骂了她几句,陈×招就说:“我已经七十多岁了,死都不怕了。”然后卢×明就说:“陈×招你再去我家阻工,我就要掐死你。”然后陈×招就拿凳子出来朝卢×明打来,卢×明就用手掐住陈×招的脖子,掐了几秒钟陈×招就用手往我的下体抓来,卢×明就松开手躲开,陈×招见状就还想抓卢×明的下体,卢×明再次掐着陈×招的脖子将她按在地上,卢×生看到后就将二人拉开了。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询问笔录、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病历资料、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殴打六十岁以上老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卢**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安仁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安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