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公直局(交)决字[2025]第0069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石马*******,现住湖南省涟源市石马*******。
  现查明:2025年06月19日13时许,刘X饮酒后驾驶车牌为琼XXXXXX的小型汽车上道路行驶,途经娄星区恩口村至双江乡道路1公里300米路段时,被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刘X检测结果为22mg/100ml。经查刘X于2017年6月16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获并行政处罚。属于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查获时经尿液检测,刘X尿检结果为阴性。
  以上事实有1.查获经过2.违法人的陈述与辩解3.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单4.强制措施凭证5.第一次酒后驾驶机动车行政处罚资料等证据等证据 为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