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状)决字[2025]第0132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现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
  现查明:2025年5月14日凌晨2时许,违法行为人刘X酒后在北塔区XXX酒吧二楼与一男子(身份不明)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的过程中违法行为人刘X朝对方扔酒杯导致酒杯破碎时玻璃碎片砸向旁边的酒吧女服务员粟XX脸部,导致粟XX脸部受伤。2025年5月14日凌晨2时许,违法行为人刘X在北塔区XXX酒吧一楼前坪休息时,唐X、王XX从十三狼酒吧门口出来,违法行为人刘X冲上前去用塑料凳子砸了唐X头部一下,随后被安保人员拉开。违法行为人刘X与唐X、王XX、粟XX三人并不认识,且无纠纷。
  以上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违法行为人陈述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