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霞)决字[2025]第0586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现住芭塘小区5栋13*******。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刘**为追求刺激,于2025年与杨文坚(未到案)、杨震龙(未到案)在湘潭市岳塘区天元美居乐尊贵府6栋306号小铁自助台球室旁路边吸食临时管控类兽用麻精药品。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的陈述和申辩、现场指认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警告,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湘潭市农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