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天)决字[2025]第0484号
被处罚人胡**,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
现查明:2025年6月22日19时许,张XX、胡XX在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XX广场8栋1204房家中吸食了含有毒品依托咪酯的电子烟。2025年6月24日,张XX、胡XX在湘潭县易俗河镇天易大道处被湘潭县公安局查获,经对张XX、胡XX进行尿液检测,两人尿检结果依托咪酯均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张XX、胡XX的陈述与申辩,尿检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胡**罚款肆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湘潭县支行缴纳罚款肆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