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治)决字[2025]第1049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南阳*******,现住耒阳市耒阳市蔡子*******。
现查明:2011年12月27日李**因吸毒(麻古、冰毒)被XX市公安局巡逻大队抓获,被行政拘留并社区戒毒。最近一次吸食毒品“甲基安非他明(冰毒)”是2025年6月20日下午,李**开车到耒阳市神州明珠大酒店附近,独自一个人在车上吸食“甲基安非他明(冰毒)”。李**对自己吸食“甲基安非他明(冰毒)”一事供认不讳,经现场检测李**的尿液检测结果“甲基安非他明(冰毒)”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李**陈述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前科材料、尿检相片、尿液检测结果、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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