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高公(站)不决字[2025]第0025号
违法行为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朝阳区朝阳*******,现住:益阳市朝阳区朝阳*******。
现查明2025年6月21日22时许,陈**驾驶车辆(车牌湘HD00050)经过益阳市赫山区万城国际时,盗窃智选财税店铺门口一盆绣球花。被盗财物价值96元。案发后,陈**接公安机关电话后,陈**将被盗财物退还受害者并向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受害者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不予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之规定,情节特别轻微的,应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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