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汾)决字[2025]第0654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武县金江*******,现住湖南省临武县金江*******。
  现查明:2025年6月16日上午8时许,在临武县汾市镇××村委河阜林村公路上(与省道S214相连),彭×斌驾驶牵引车(车头车牌号:湘D00××××D)与相向而行的唐×生驾驶的牵引车相遇,双方无法让车通行,唐×生装载货物且上坡已无法让车。两人协商未果,彭×斌不愿让行,彭×斌见对方不让,便将汽车熄火锁上车门后离开现场,导致来往车辆无法正常通行,造成交通拥堵,数辆大牵引车排候在省道S214公路上,有人报警后,经彭×斌同事和交警电话联系,彭×斌返回现场。做了大量工作后,彭×斌才将车让开,彭×斌的行为致使车辆堵塞长达50余分钟,产生恶劣影响。
  以上事实有彭×斌的陈述与申辩;雷×勇、孙×知、唐×生、周×亮等人的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行车记录仪视频截图;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临武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