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河)决字[2025]第0885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河伯乡井子*******,现住邵阳县河伯乡井子*******。
  现查明:2025年6月7日,违法人李×在江苏省苏州市××××××公司上班时,其大学同学邓××找到李×,邓××称自己的银行卡限额,谎称现在发工资了,邓××找李×借一张银行卡收取这笔工资,之后,李×将自己名下的中国银行卡(卡号6216××××××××××××9758)出借给到邓××收取四笔涉诈资金共23800元,暂时涉案一起,涉案资金5000元。
  以上事实有李×的陈述与辩解、邓××的询问笔录、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户籍资料、涉案材料、户籍材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