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交)决字[2025]第0296号
被处罚人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源县茶庵*******,现住湖南省沅陵县官庄*******。
现查明:2025年06月23日19时许,鄢××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湘JRP267的小车行驶至沅陵县××集镇319国道路段时,被沅陵县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实:鄢××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后未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考取机动车驾驶证,鄢××系无证驾驶。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现场查获照片、公安交通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合格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鄢**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沅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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