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交)决字[2025]第0387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现住湖南省岳阳县荣家*******。
现查明:2025年6月24日4时42分许,刘xx驾驶湘FQ30xx正三轮摩托车沿G240由北往南行驶至麻塘洞庭加油站路段时,撞上了路边的行人。发生事故后,刘**停车查看伤者情况后,驾车逃离了事故现场。民警经过调取监控排查,锁定了肇事车辆,于24日9时30分在麻塘镇老街将刘**抓获,随后民警将刘xx带至岳阳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接受询问,刘xx对自己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刘×军的陈述与申辩、查获经过、现场执法照片、户籍、驾驶证、车辆信息查询、违法前科查询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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