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治)决字[2025]第0834号

  被处罚人吴**,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仙溪镇龙丰*******,现住安化县仙溪镇龙丰*******。
  现查明:2025年2月份期间, 吴XX在安化县梅城镇河山桥废弃驾校内的赌场,以“摇色子”押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吴XX前往该赌场赌博一次,每手押五十元,共计输赌资50元。2025年6月23日, 吴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吴XX本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吴**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情形,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吴**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第(四)项规定,应依法减轻处罚。违法行为人吴**于2025年6月4日因赌博的行为被安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应依法从重处罚。现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