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杨)决字[2025]第0946号
被处罚人谢**,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杨市*******,现住湖南省涟源市杨市*******。
现查明:2025年1月18日11时许,涟源市杨市镇XX村村民谢XX因与陈XX纠纷,用柴刀将陈XX家大门前的栅栏门打坏、不锈钢大门上玻璃打坏并多处打凹、红色防盗门多处打凹、两扇窗户防盗网打凹陷,经涟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损坏物品的价值为438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辩解、现场监控视频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十二日。因违法行为人谢**已满七十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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