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治)决字[2025]第0700号
被处罚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市大祥区蔡锷*******,现住邵阳市大祥区蔡锷*******。
现查明:2025年6月24日,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蔡锷派出所民辅警在蔡锷乡乡政府门口进行交通疏导时,发现朱××搭乘电动车未戴头盔,遂进行劝导,朱××拒不配合,与执勤辅警彭××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辱骂辅警彭××且用拳头对辅警彭××进行殴打。
以上事实有0违法行为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视频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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